GB/T 24983-2010 船用環保阻燃地毯
- 發表時間:2022-11-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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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環保阻燃地毯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羊毛及羊毛錦綸(尼龍)或其他纖維為絨頭原料,經織造加工和阻燃工藝處理制成的船用環保阻燃地毯,其他工藝制造的船用地毯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252 機織地毯
ISO 5659-2 塑料煙霧生成第2部分:用獨立檢測艙法試驗測定光密度
ISO/TR 9122 燃燒廢氣的毒性試驗 第3部分:燃燒廢氣中氣體和蒸汽的分析
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 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
IMO A653(16)艙壁、天花板和甲板飾面材料表面燃燒性的耐火試驗程序的修改建議
IMO決議 MSC 61(67):1996 火災檢測程序應用的國際規則 附錄1 第2部分:煙霧與毒性檢測
3 產品分類
船用環保阻燃地毯按織造方法不同分為:
a)船用環保阻燃阿克明斯特地毯;
b)船用環保阻燃威爾頓地毯;
c)船用環保阻燃其他地毯。
4 要求
4.1 內在質量
應符合GB/T 14252的規定(耐燃性、水平法除外)。
4.2 外觀質量
應符合GB/T 14252的外觀質量分等規定。
4.3 阻燃性能
燃燒性能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序號 | 測試項目 | 單位 | 指標 | 試驗方法 |
1 | CHF(熄滅時臨界輻射通量) | kW/m2 | ≥7.0 | 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 IMO A653(16) |
2 | Qsb(持續燃燒熱量) | MJ/m2 | ≥0.25 | |
3 | Qt(熱釋放總值) | MJ | ≤2.0 | |
4 | Qp(熱釋放峰值) | kW | ≤10.0 |
4.4 燃燒廢氣有害氣體排放和煙霧光密度
有害氣體排放和煙霧光密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有害氣體排放和煙霧光密度技術要求
序號 | 有害氣體名稱 | 限值(10-6) | 試驗方法 |
1 | 一氧化碳CO | <1450 | IMO決議 MSC 61(67):1996附錄1 第2部分 |
2 | 鹽酸 HCl | <600 | |
3 | 溴化氫HBr | <600 | |
4 | 氟化氫HF | <600 | |
5 | 氰化氫HCN | <140 | |
6 | 亞硝煙 NOx | <350 | |
7 | 二氧化硫SO2(IC)a | <120 | |
8 | 二氧化硫SO2(CT)b | ||
9 | 特定平均光密度 | <500 | ISO 5659-2 |
a IC為離子色譜法。 b CT為比色管法。 c 用于地板材料的SO2毒性指標質量分數限值為200x10-6。 d 試樣三次測量的特定光學密度最大值Ds的平均值。 |
5 試驗方法
5.1 內在質量及外觀質量
按GB/T 14252的規定進行檢驗。
5.2 阻燃性能
按照IMO FTPC第2部分、第5部分和IMO A653(16)進行。
5.3 燃燒廢氣有害氣體排放限值
按ISO/TR 9122的方法進行試驗。
5.4 煙霧光密度
按ISO 5659-2的方法進行試驗。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1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前,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a)外觀質量和地毯尺寸進行全數檢驗;
b)內在質量按GB/T 14252規定抽驗;
c)阻燃性能、燃燒時產煙毒性及煙霧排放指標由生產廠商提供同批或同材質、同工藝參數的近期測試合格報告。
6.1.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停產后復產或產品結構、原料、工藝條件有較大改變;
b)正式生產后,產品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d)合同規定。
6.2 檢驗項目
6.2.1 出廠檢驗項目應按6.1.1的規定或按合同規定進行。
6.2.2 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下述規定:
a)外觀質量和內在質量應按GB/T 14252進行檢驗(燃燒性能水平法試驗除外);
b)阻燃性能按表1規定進行檢驗;
c)燃燒時產煙毒性及煙霧按表2規定進行檢驗。
6.3 抽樣規定
抽樣按批以塊或卷為單位隨機抽取,其批量數和樣本數量分別見表3和表4。
表3 抽樣方案(I) 單位為塊
批量數 | 1000以下 | 1000~2 000 | 2 001~4 000 | 4 000以上 |
樣本數量 | 1 | 2 | 3 | 4 |
表4 抽樣方案(II) 單位為卷
批量數 | 100以下 | 100~200 | 201~400 | 400以上 |
樣本數量 | 1 | 2 | 3 | 4 |
6.4 判定規則
6.4.1 品等規定
6.4.1.1 船用環保阻燃地毯的品等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6.4.1.2 內在質量評定以批為單位,符合4.1、4.3、4.4要求的判定為內在質量合格。
6.4.1.3 外觀質量評等以卷或塊為單位,符合4.2要求的判定為外觀質量合格。
6.4.1.4 內在質量和外觀質量都合格時,以外觀質量的品等定為該批產品的等級;內在質量和/或外觀質量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5 復驗規則
6.5.1 內在質量檢驗如有一項技術指標不合格時,允許對該批產品的不合格項加倍抽樣復驗,如復驗合格,則判該批產品內在質量合格;若仍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5.2 外觀質量檢驗,如只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允許對該批產品加倍復驗,全部指標復驗合格或優于合格品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產品標簽需要標明的內容
a)生產企業名稱和詳細地址、商標;
b)地毯型號和產品名稱、品種;
c)毯面纖維類型及含量;
d)地毯尺寸;
e)產品主要規格(毯基上絨頭質量、單位面積總質量和毯基上絨頭厚度、絨頭高度等);
f)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g)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明;
h)使用建議:生產企業應指明該產品按其性能水平適用于使用的場所。
7.2 包裝標志需要標明的內容
a)生產企業名稱;
b)地毯型號和產品名稱、品種;
c)地毯尺寸規格、色別;
d)產品質量等級;
e)成包日期;
f)提示語:“不準用鉤”、“防潮”、“勿重壓”等。
7.3 地毯標簽標識及提供
地毯標簽應縫合、粘貼或附在地毯產品上。在銷售地毯時,至少隨每塊地毯或每卷地毯向消費者提供地毯標簽。
7.4 包裝
地毯包裝應保證產品不受損傷,能防污、防潮,便于貯存和運輸。
7.5 運輸、貯存
地毯在運輸和儲存時不得重壓,應避免雨淋、長期曝曬,注意防潮、防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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