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6-2012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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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施工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1.0.3 汽車加油加氣站的設計和施工,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和縮略語
2.1 術 語
2.1.1 加油加氣站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統稱。
2.1.2 加油站 fuel filling station
具有儲油設施,使用加油機為機動車加注汽油、柴油等車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務的場所。
2.1.3 加氣站 gas filling station
具有儲氣設施,使用加氣機為機動車加注車用LPG、CNG或LNG等車用燃氣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務的場所。
2.1.4 加油加氣合建站 fuel and gas combined filling station
具有儲油(氣)設施,既能為機動車加注車用燃油,又能加注車用燃氣,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務的場所。
2.1.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氣站管理、經營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務的建筑物。
2.1.6 加油加氣作業區 operational area
加油加氣站內布置油(氣)卸車設施、儲油(儲氣)設施、加油機、加氣機、加(卸)氣柱、通氣管(放散管)、可燃液體罐車卸車停車位、車載儲氣瓶組拖車停車位、LPG(LNG)泵、CNG(LPG)壓縮機等設備的區域。該區域的邊界線為設備爆炸危險區域邊界線加3m,對柴油設備為設備外緣加3m。
2.1.7 輔助服務區 auxiliary service area
加油加氣站用地紅線范圍內加油加氣作業區以外的區域。
2.1.8 安全拉斷閥 safe-break valve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動斷開,斷開后的兩節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裝置。該裝置安裝在加油機或加氣機、加(卸)氣柱的軟管上,是防止軟管被拉斷而發生泄漏事故的專用保護裝置。
2.1.9 管道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連接或裝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墊片、緊固件、接頭、耐壓軟管、過濾器、阻火器等)。
2.1.10 工藝設備 process equipments
設置在加油加氣站內的油(氣)卸車接口:油罐、LPG儲罐、LNG 儲罐、CNG儲氣瓶(井)、加油機、加氣機、加(卸)氣柱、通氣管(放散管)、車載儲氣瓶組拖車、LPG泵、LNG泵、CNG壓縮機、LPG壓縮機等設備的統稱。
2.1.11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EV charging facilities
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相關電氣設備,如低壓開關柜、直流充電機、直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樁和電池更換裝置等。
2.1.12 卸車點 unloading point
接卸汽車罐車所載油品、LPG、LNG的固定地點。
2.1.13 埋地油罐 buried.oil tank
罐頂低于周圍4m范圍內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設在地下的臥式油品儲罐。
2.1.14 加油島 fuel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裝加油機的平臺。
2.1.15 汽油設備 gasoline-filling equipment
為機動車加注汽油而設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氣管)、汽油加油機等固定設備。
2.1.16 柴油設備 diesel-filling equipment
為機動車加注柴油而設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氣管)、柴油加油機等固定設備。
2.1.17 卸油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unloading process
將油罐車向汽油罐卸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回收至油罐車內的系統。
2.1.18 加油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process
將給汽油車輛加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統。
2.1.19 橇裝式加油裝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將地面防火防爆儲油罐、加油機、自動滅火裝置等設備整體裝配于一個橇體的地面加油裝置。
2.1.20 自助加油站(區)self-help fuel filling station(area)
具備相應安全防護設施,可由顧客自行完成車輛加注燃油作業的加油站(區)。
2.1.21 LPG加氣站 LPG filling station
為LPG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LPG的場所。
2.1.22 埋地LPG罐 buried LPG tank
罐頂低于周圍4m范圍內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設在地下的臥式LPG儲罐。
2.1.23 CNG加氣站 CNG filling station
CNG常規加氣站、CNG加氣母站、CNG加氣子站的統稱。
2.1.24 CNG常規加氣站 CNG conventional filling station
從站外天然氣管道取氣,經過工藝處理并增壓后,通過加氣機給汽車CNG儲氣瓶充裝車用CNG的場所。
2.1.25 CNG加氣母站 primary CNG filling station
從站外天然氣管道取氣,經過工藝處理并增壓后,通過加氣柱給CNG車載儲氣瓶組充裝CNG的場所。
2.1.26 CNG加氣子站 secondary CNG filling station
用車載儲氣瓶組拖車運進CNG,通過加氣機為汽車CNG儲氣瓶充裝CNG的場所。
2.1.27 LNG加氣站 LNG filling station
為LNG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LNG的場所。
2.1.28 L-CNG加氣站 L-CNG filling station
能將LNG轉化為CNG,并為CNG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CNG的場所。
2.1.29 加氣島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裝加氣機或加氣柱的平臺。
2.1.30 CNG加(卸)氣設備 CNG filling(unload) facility
CNG加氣機、加氣柱、卸氣柱的統稱。
2.1.31 加氣機 gas dispenser
用于向燃氣汽車儲氣瓶充裝LPG、CNG或LNG,并帶有計量、計價裝置的專用設備。
2.1.32 CNG加(卸)氣柱 CNG dispensing(bleeding) pole
用于向車載儲氣瓶組充裝(卸出)CNG,并帶有計量裝置的專用設備。
2.1.33 CNG儲氣井 CNG storage well
豎向埋設于地下且井筒與井壁之間采用水泥漿進行全填充封固,并用于儲存CNG的管狀設施,由井底裝置、井筒、內置排液管、井口裝置等構成。
2.1.34 CNG儲氣瓶組 CNG storage bottles group
通過管道將多個CNG儲氣瓶連接成一個整體的CNG儲氣裝置。
2.1.35 CNG 固定儲氣設施 CNG fixed storage facility
安裝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儲氣瓶(組)和儲氣井的統稱。
2.1.36 CNG儲氣設施 CNG storage facility
儲氣瓶(組)、儲氣井和車載儲氣瓶組的統稱。
2.1.37 CNG儲氣設施的總容積 total volume of CNG stor-age facility
CNG固定儲氣設施與所有處于滿載或作業狀態的車載CNG儲氣瓶(組)的幾何容積之和。
2.1.38 埋地 LNG 儲罐 buried LNG tank
罐頂低于周圍4m范圍內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設在地下的臥式LNG儲罐。
2.1.39 地下LNG 儲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頂低于周圍4m范圍內地面標高0.2m,并設置在罐池中的LNG儲罐。
2.1.40 半地下LNG儲罐 semi-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體一半以上安裝在周圍4m范圍內地面以下,并設置在罐池中的LNG儲罐。
2.1.41 防護堤 safety dike
用于攔蓄LPG、LNG儲罐事故時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體的構筑物。
2.2 符 號
A——浸入油品中的金屬物表面積之和;
V——油罐、LPG儲罐、LNG儲罐和CNG儲氣設施總容積;
Vt——油品儲罐單罐容積。
2.3 縮略語
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氣);
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壓縮天然氣);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氣);
L-CNG——由LNG轉化為CNG。
3 基本規定
3.0.1 向加油加氣站供油供氣,可采取罐車運輸、車載儲氣瓶組拖車運輸或管道輸送的方式。
3.0.2 加油站可與除CNG加氣母站外的其他各類加氣站聯合建站,各類天然氣加氣站可聯合建站。加油加氣站可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聯合建站。
3.0.3 橇裝式加油裝置可用于政府有關部門許可的企業自用、臨時或特定場所。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加油站,其設計與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加油站技術規范》SH/T 3134和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
3.0.4 加油站內乙醇汽油設施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車用乙醇汽油儲運設計規范》GB/T 50610的有關規定。
3.0.5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6 CNG加氣站與城鎮天然氣儲配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氣站與城鎮天然氣接收門站的合建站,其設計與施工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3.0.7 CNG加氣站與天然氣輸氣管道場站合建站的設計與施工,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等的有關規定。
3.0.8 加油加氣站可經營國家行政許可的非油品業務,站內可設置柴油尾氣處理液加注設施。
3.0.9 加油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9的規定。
表3.0.9 加油站的等級劃分
級別 | 油罐容積(m3) | |
總容積 | 單罐容積 | |
一級 | 150<V≤210 | V≤50 |
二級 | 90<V≤150 | V≤50 |
三級 | V≤90 | 汽油罐V≤30,柴油罐V≤50 |
3.0.10 LPG加氣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10的規定。
表3.0.10 LPG加氣站的等級劃分
級別 | LPG罐容積(㎡) | |
總容積 | 單罐容積 | |
一級 | 45<V≤60 | V≤30 |
二級 | 30<V≤45 | V≤30 |
三級 | V≤30 | V≤30 |
3.0.11 CNG加氣站儲氣設施的總容積,應根據設計加氣汽車數量、每輛汽車加氣時間、母站服務的子站的個數、規模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城市建成區內,CNG加氣站儲氣設施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CNG加氣母站儲氣設施的總容積不應超過120 m3。
2 CNG常規加氣站儲氣設施的總容積不應超過30 m3。
3 CNG加氣子站內設置有固定儲氣設施時,固定儲氣設施的總容積不應超過18 m3,站內停放的車載儲氣瓶組拖車不應多于1輛。
4 CNG加氣子站內無固定儲氣設施時,站內停放的車載儲氣瓶組拖車不應多于2輛。
5 CNG常規加氣站可采用LNG儲罐做補充氣源,但LNG儲罐容積、CNG儲氣設施的總容積和加氣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本規范第3.0.12條的規定。
3.0.12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和L-CNG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12的規定。
表3.0.12 LNG加氣站、L-CNG加氣站、LNG和L-CNG
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
級別 | LNG加氣站 | L-CNG加氣站、LNG和L-CNG加氣合建站 | |||
LNG 儲罐 總容積(m3) | LNG儲罐單罐 容積(m3) | LNG儲罐 總容積(m3) | LNG儲罐 單罐容積 (m3) | CNG儲氣 設施總容積 (m3) | |
一級 | 120<V≤180 | ≤60 | 120<V≤180 | ≤60 | V≤12 |
一級· | - | - | 60<V≤120 | ≤60 | V≤24 |
二級 | 60<V≤120 | ≤60 | 60<V≤120 | ≤60 | V≤9 |
二級* | - | - | V≤60 | 八60 | V≤18 |
三級 | V≤60 | ≤60 | V≤60 | ≤60 | V≤9 |
三 | - | - | V≤30 | ≤30 | V≤18 |
注:帶“·”的加氣站專指CNG常規加氣站以LNG儲罐做補充氣源的建站形式。
3.0.13 加油與LPG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3.0.1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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